第07: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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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03月1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  下一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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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特殊的房产继承公证
  房产继承公证是较为复杂繁琐的公证业务,涉及的材料证明更为严谨,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,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。

  近期,奉贤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房产继承案件,当事人张老伯,欲将其位于古华新村的房产出售,但是在房产过户时,工作人员告知其房产证上有过世母亲的名字,须去奉贤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。

  当张老伯来到公证处办理时,公证员在调查询问中发现,其“母亲”并非张老伯的生母,而是他的养母。

  据张老伯说,在他幼小时,其生母就去世了,就跟着生母的姐姐,也就是现在的养母一起生活。养母没有结婚,也没有子女,张老伯就把养母当做自己的亲生母亲般对待。后来家里条件好了,他就在古华新村为养母购置了一套房子安享晚年。”

  百善孝为先,张老伯返哺之恩着实令人感动,但是就继承公证来说,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。张老伯表示:“自己已经六十多岁,实在没有精力再跑东跑西寻找资料证据。”

  张老伯这件继承公证,虽然不存在其他继承人的纠纷,但是根据公证员的调查,张老伯和其养母之间并未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,而且养母年轻时候就一直没有固定工作,难以找到详细的人事档案资料。在询问中,张老伯也无法说清楚其他的亲属关系,也说不清楚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人员所在地方。若想要证明养母和养子的收养关系相当困难,也就无法证明张老伯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。

  公证处为张老伯伸出援手,为他提供了“继承权公证全方位服务”,由公证处的调查人员为他调查取证。由于年代久远,调查人员奔波到各个机构寻找养母的线索都无功而返。经过几周的“循迹”,调查人员终于查知张老伯养母的亲戚所在之处,找到了养母家的老亲戚,其中有几位亲戚明确证实张老伯从小就跟着养母一起生活。在公证处的不懈努力下,最终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证实了张老伯和其养母的事实收养关系,成功为张老伯办理继承公证。

  案件中的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,共同生活多年,亲友、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,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。公证人员提醒广大百姓,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,所涉及的财产证明证据、继承人关系证明等资料都应妥善保管,若遗失须在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补齐补全。

  公证人员指出,如果老年人能办理遗嘱公证,将有助于保护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。(严爱华 胡舟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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