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05:就业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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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  下一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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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,算正常出勤吗?
  A:“两位老法师,你们给评评理,昨天我们单位有个同事说要请假去参加区里的一个重要活动,我跟他说这周已经请过一次假了,再请假就要扣工资了。我转达的是我们总经理的原话,可他当场就不乐意了,还给我脸色看!”

  B:“那他去参加的是什么活动?”

  A:“说是去参加他们民主党派的一个选举活动。你们说说看,这事情又不是单位叫他去的,谁知道他是真的参加活动,还是找借口不上班?”

  C:“这就是你的不对了,如果你怀疑他参加活动的真实性,你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求证,但你不能剥夺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。”

  B:“C说的对,员工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,如出席党政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、参加选举等,单位是要按照正常出勤发工资的,你可不能乱来。”

  A:“是这样啊!多谢两位老法师的提醒,看来我和我们总经理要一起好好学习政策、多补补专业课了!”

  小贴士: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。社会活动包括: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;当选代表出席乡(镇)、区以上政府、党派、工会、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;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;出席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大会;《工会法》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等。

  (本文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,更多人社政策咨询可拨打12333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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